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局),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输血协会下发了再次征求《临床用血技术规范(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如下:
临床用血技术规范(版)(征求意见稿)前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版)》自施行以来,对促进临床用血规范化管理和输血医学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患者输血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不断适应输血医学的发展要求,我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规范进行系统梳理,按照保留现有体系框架、追踪临床输血前沿技术发展趋势、逐步提高标准要求、持续提高患者输血安全的思路,对规范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临床用血技术规范(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正文包括总则、患者血液管理、输血前评估和告知、输血申请、输血相容性检测、血液出入库和库存管理、输血、输血后评价等共9章,对临床输血的关键技术和环节做出相应规定。其中一些是原则性规定,医疗机构在制定本单位操作规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以“宜”表述的内容为推荐性内容。
本《规范》的附件一、二、三和四为规范性附件。附件五为资料性附件,供医疗机构参考。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编制适合本医疗机构使用的技术操作规范。如有关血液标准、规范与《规范》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规范》规定为准。
本《规范》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版)》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第二条血液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当加以保护,合理应用,让更多患者受益。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动员和鼓励其参与无偿献血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实施患者血液管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将临床用血作为医疗质量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输血科或血库,切实履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第五条临床用血应当遵循不可替代、最小剂量和个体化输注原则,紧急用血时应当遵循生命权第一原则。第二章患者血液管理第六条患者血液管理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以循证医学为依据,采用多学科的技术和方法,优化可能需要输血患者的医疗流程和方案,预防和治疗可能导致输血的各种疾病,减少或避免异体输血,达到改善患者预后的目的。
第七条患者血液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治疗贫血、改善止凝血功能、减少或避免失血、自体输血、优化机体对贫血和失血的代偿能力及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等。
患者血液管理应当多学科协作,由临床医师具体实施并负主要责任,医务和质控等部门负责实施效果的评价。
第八条应当加强对老年、贫血、低体重和存在止凝血功能障碍等输血可能性大的患者的围术期管理,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降低发生大出血的风险。对非手术患者,也应当在用血前积极治疗贫血和纠正止凝血功能障碍。第九条输血方式包括自体输血和异体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采用自体输血。自体输血包括储存式、稀释式和回收式三种方式。储存式自体输血由输血科或血库负责采血和储血,经治医师负责采血过程的医疗和监护。稀释式和回收式自体输血由麻醉科或相关科室负责实施。
异体输血首选ABO和RhD血型同型输血,次选相容性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容性输血的制度及流程。
红细胞相容性输注,原则上仅用于RhD阴性、稀有血型、非同型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存在特殊抗体时,或者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需要输血但无同型血时。
第三章输血前评估与告知第十条输血前,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失血情况、既往史、代偿功能、实验室结果和患者意愿等进行综合评估。只有在无替代输血的治疗方法或已实施的替代输血治疗不能有效纠正贫血和止凝血障碍,且不输血可能影响患者预后时方可输血。必要时请输血科会诊,共同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临床医师应当在输血前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对输血治疗的知情同意,应向其告知输血治疗的目的、方式、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征得其意见后,医患双方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存入病历。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输血治疗知情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将紧急输血理由、不能取得患者输血治疗知情同意的具体情况和批准意见等记入病历。第四章输血申请第十二条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申请输血,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经上级医师审核后,连同患者血液标本,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或血库备血。第十三条各种原因导致失血性休克或严重贫血,不立即输血将危及患者生命,医师权衡输血风险与利弊,本着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医院用血管理委员会评估确认的紧急输血条件时,医生可启动紧急输血。根据患者病情紧急程度,紧急输血分为即刻输血和限时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紧急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启动条件、限时用血的时限要求等,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紧急输血安全。
第十四条患者的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和置换等,由其临床医师申请,输血科或有关科室医护人员共同负责治疗和监护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第五章输血相容性检测第十五条输血前应当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输血相容性检测包括献血者血液血型复检,患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和RhD血型和交叉配血检测。
第十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做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
第十七条采集输血相容性检测的血液标本时,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到床旁分别核对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病案号或电子设备身份认证(包括腕带或其他可穿戴设备上的